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358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0364255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关于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应支付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200元,并承担违约金1250元;支付原告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用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总共支付133924.5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先行支付56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3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就此了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411执35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