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溧阳市苏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苏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2018)常仲裁字第05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2018)常仲裁字第05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