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恒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中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满墩村委顺昌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生保,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常州恒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长竹埂村委长竹埂**/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通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恒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4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恒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恒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2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315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孔裕华
审判员 范之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