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齐垦商初字第35-2号
原告纪某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且被告施工地在依安农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
审判长程维才
审判员贾立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袁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