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7529执8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泽慧,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照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黑7529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1702232.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于2022年6月16日、6月17日、7月26日、9月23日、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未持有其它公司股票、股权,在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但均有冻结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有车辆登记信息51条,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提交查封申请,车辆无法实际控制、具体情况不明,有购买保险,险种为车险,不予强制执行;于2022年6月20日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函复本院,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22年11月25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2年9月23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微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702232.53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7529执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永刚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孙才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春明
书 记 员 左絮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