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6民初370号 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大兴路126号万源新春23号楼3**603。 法定代表人:***,***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12栋1-2曾S1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被告:全应权,男,出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延吉市。 被告:和龙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和龙市颖文路126号。 负责人:***,和龙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第三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 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全应权、和龙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