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6民初370号
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大兴路126号万源新春23号楼3**603。
法定代表人:***,***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12栋1-2曾S1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被告:全应权,男,出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延吉市。
被告:和龙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和龙市颖文路126号。
负责人:***,和龙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第三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
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全应权、和龙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