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24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清,黑龙江边陲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中央大街***人民政府后院。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12栋1-2层S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族宗教事务局、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民族宗教事务局、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原告***实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应退回原告***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