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清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24民初1247号 原告:哈尔滨清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12栋1-2层S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清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清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其不对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作出书面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清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