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1民初1319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现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卓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624000001814。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镇东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卓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卓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44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琳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