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行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綦家蔚。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
委托代理人綦大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宫培海。
委托代理人张东。
委托代理人王文波。
原审第三人姜会寿。
委托代理人焦秋和。
委托代理人于艳。
上诉人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姜会寿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行初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胜良
审判员 徐奎浩
审判员 孙志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宫惠敏
书记员 赵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