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83民初9668号
原告: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三城路188-12号。
法定代表人:綦家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大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贤,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平度市蓼兰镇何家店工业园北路南侧、规划产业园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中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超,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150000元,以及从原告拉走的模板材料费827元,合计15082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了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原告开始细化分解图纸。被告委托的安装人员姚书星于2018年10月8日开始从原告公司拉走模板材料。合同生效后,原告开始火焰切割下料,把钢结构中常用的小件如屋面、墙面、墙面檩托板、系杆连接板、隅撑板、部分钢柱钢梁连接板。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已经把采购明细传给了被告并且确认,被告工程的钢板精料为3099.644吨。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电话通知原告不履行钢结构委托加工了,说是朋友介绍,特殊情况,不好意思,还说材料没去原告公司,不存在已加工的事,还说你想要多少钱就说吧,我现在有事。原告在电话中明确告诉被告,合同没有明确说明你公司不来料,我公司就不能加工制作,而且我公司已经加工制作了15天;2018年10月8日,被告已经派人从原告公司拉走模板材料,产生的费用也是成立的。在明确告知被告后,被告还是拒不履行合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青岛华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模板材料费827元不予认可。原、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订金5000元,被告采购原材料到原告公司进行生产。后经被告委托有经验工人审查后认为,原告拆解的图纸不合理,所以被告没再与原告联系。合同约定是来料加工,被告把原材料运输到原告处,原告才能开始加工,现在被告并没有将原材料运送至原告处。另外,被告不认识姚书星,也并未委托其到原告处拉模板材料。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岛华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材料款等各种款项共计10000元,于2019年4月18日前支付到原告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南村支行9020102504542050001203账户,双方对涉案《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纠纷做一次性调解处理,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由原告青岛同德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钦波
审 判 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于洪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崔萍萍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