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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神鸟数据咨询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3358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神鸟数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神鸟数据咨询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因其与被告成都神鸟数据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成都神鸟数据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