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974号
原告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9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4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住所:太原市新建路9号。
注册号:140000100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康巴什示范中学项目部。
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翰林院。
负责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康巴什示范中学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由原告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