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乌法执字第304号
申请人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8月0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个体。
被执行人****,女,蒙古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个体。
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工程款66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1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内蒙古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支付31万元,2015年12月29日支付57万元,2016年3月18日支付31万元,2017年5月10日支付31.25万元,共计支付150.25万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支付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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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哈斯达来
审判员张文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那日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