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边志富、***、武智、***、***、XX、XX飞、***、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执行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693684-8,住所地****市东胜区****西街11号。
负责人**,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9311-9,住所地****市东胜区伊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边志富,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边志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武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唐一君,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XX,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XX飞,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与XX飞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13227-1,住所地****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3800000元及截止2014年10月20日的积欠利息1199.999.18元;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支行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与复利的利率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基础上再加收50%)实现本案债权的有关费用;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支行支付实现本案债权的有关费用;四、申请执行费9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裁定书分别查封了下列资产:土地:1、****市东胜区伊煤路18号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鄂国用(2005)第1585号,面积:110.00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鄂国用(2005)第1587号,面积:2096.36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鄂国用(2012)第000770号,面积:16854.08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
房产:1.****市东胜区****东街28号街坊***C区4号楼11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0**号,用途:商业,两层面积:172.92平方米,状态:出租);
2、****东街28号街坊***C区6号楼12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0**号,总层数10层,房产所在层为1-2层,用途:商业,面积:66.7平方米);3、****东街28号街坊***C区12号楼108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0**号,总层数7层在层1层,用途商业,面积:40.38平方米,状态:出租);4、****东街28号街坊***C区A号楼104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37**号,总层数2层,用途商业,面积:130.71平方米,状态:出租);5、****东街28号街坊***C区B号楼103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37**号,总层数1层,在层1层,用途商业,面积:63.06平方米,状态:出租);6、****东街28号街坊***C区B号楼104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37**号,总层数1层,所在层1层,用途商业,面积:63.06平方米)7、****东街28号街坊***C区12号楼106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0**号,总层数7层,所在层为1层,用途:商业,面积:43.44平方米)。8、****东街28号街坊***C区5号楼1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0**号,总层数10层,所在层为1-2层,用途商业,面积:172.22平方米,状态:出租);
9、****东街28号街坊***C区4号楼110(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0**号,总层数2层,所在层为1-2层,用途商业,面积:114.02平方米,状态:出租)。10、****东街28号街坊***C区5号楼1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0**号,总层数10层,所在层1-2层,用途商业,面积:113.96平方米,状态:出租);11、****东街28号街坊***C区A号楼1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37**号,总层数2层,所在层1-2层,用途:商业,面积:130.71平方米,状态:出租):12、****东街28号***C区B号楼1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37**号,总层数1层,所在层1层,用途:商业,面积:63.06平方米,状态:出租);13、****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10号街坊4号楼3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349**号,总层数5层,房产所在层3层,用途:办公,面积:545.38平方米,状态:富盛公司办公);14、位于****市东胜区****东街28号街坊***C区7号楼3单元105(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0**号,总层数2层,所在层1-2层,用途:商业,面积::295.28平方米,状态:出租);15、位于****市东胜区****东街28号街坊***C区A号楼103(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37**号,总层数1层,所在层1层,用途:商业,面积::132.95平方米,状态:出租);16、位于****市东胜区****东街28号街坊***C区A号楼101(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37**号,总层数1层,所在层1层,用途:商业,面积::130.71平方米,状态:出租)房屋,后本院对上述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抵押物的第三次流拍价34870871元,申请人暂不以上述流拍价格接收以物抵债。
本院查封的***所有的位于****市东胜区杭锦南路8号街坊8号楼3单元406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248**号),于2017年3月10日对上述资产进行了委托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930389元,并对本套房产进行了两次降价两次拍卖于2017年12月5日以1664767.47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暂不以上述流拍价格接受以物抵债。
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信息都有查封、抵押,且已经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76797元本院已经扣划,本院在扣除执行费后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股权,但因股权价值较低、变现困难,申请人不申请冻结、评估、拍卖该股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财产但不能处置;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