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8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4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沪0114财保6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6,667.1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于近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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