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85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38号天安中心11楼(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415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南坦大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803.34元,合计诉讼费1,828.34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