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85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38号天安中心11楼(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兴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415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南坦大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803.34元,合计诉讼费1,828.34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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