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特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特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托克托县富康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奋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托克托县富康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杰,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托克托县富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特竑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十一)项的规定,请求撤销***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和***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1.富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701500元,其中596000元是赔付给伤者张龙龙的。富康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其违法转包造成的,无权向特竑公司主张。富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701500元中的105500元是富康公司支付给李福民的。富康公司提供的13张收条证实给付李福民的不是赔偿款是施工款。2.特竑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富康公司对特竑公司没有诉权,二审法院未予审理,遗漏了特竑公司的上诉请求。3.二审判决特竑公司赔付富康公司80%损失,剥夺了特竑公司救济权利。4.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了特竑公司答辩、举证、提出管辖异议、辩论的权利。
富康公司提交意见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富康公司主张的701500元中支付给张龙龙的596000元是经过多次审理确定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富康公司支付给李福民的105500元是特竑公司在一审中认可的数额,且确用于治疗。2.二审法院未遗漏诉请,且责任分配合理。3.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特竑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4.造成工人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特竑公司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升降机设备交富康公司使用,该升降机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赔偿款的支付问题。富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共计701500元。特竑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对该支付医疗数额表示认可,与相关收条可以相互印证。富康公司垫付给李福民医疗费的105500元的收条中,有部分写的是收到工程款用于李福民手术治疗等,但没有证据证明该105500元并未用于李福民的医院治疗。因此特竑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诉权的问题。特竑公司二审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富康公司的起诉;判令富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二审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部分改判,并不存在遗漏上诉请求的问题。(三)关于特竑公司认为改判剥夺了其救济权利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一审开庭时,富康公司当庭撤回了对***特市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特竑公司提起诉讼,特竑公司当庭及庭后没有提出管辖异议,视为认可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且特竑公司当庭答辩、参与举证质证,就答辩期间及举证期限等程序也未提出过异议。(四)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不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案由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特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庞志军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萨仁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佳杰
书记员 云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