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22民初1589号
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奋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托克托县富康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峡,该公司经理。
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富康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9元,由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二军
人民陪审员 张瑞丰
人民陪审员 康莹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