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特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3民初6835号
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回民区钢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奋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芳,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特市回民区。
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5916元,减半收取计12958元,由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2958元。
审判长  徐海峰
审判员  张琢琳
审判员  娜木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思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