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2187号
原告:**更,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中,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和林格尔县。
第三人:李占厚,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特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奋礼。
原告**更与被告***、第三人李占厚、呼和浩特市特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更负担,其余7295元退还原告**更。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