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特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申20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回民区钢铁路1号(呼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奋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芳,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济,男,******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施工员,住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再审申请人******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特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依据最高院答复,实际施工人郑改珠招用的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劳务关系,不能与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郑改珠与***的劳务关系已于2012年10月12日***到施工现场要求与郑改珠、白世珍结算工资终止。二、***依据(2014)清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要证明***与特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该67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与特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本案实际施工人郑改珠招用的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劳务关系,不能与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三、郑改珠与***形成的雇佣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四、***与实际施工人郑改珠、白世珍于2011年3月7日形成劳务关系,是以完成其二人承建的清水河县滨江花园住宅小区为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务关系,***于2012年9月3日自行离开工地,该工程已于2013年完工。五、特竑公司没有雇佣过***,***从未去过特竑公司,未见过特竑公司的任何人,也从未在特竑公司工作过,不存在***以提供劳动为基本内容的用工事实。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已于2017年5月废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提出上诉。二、我与特竑公司有多起诉讼,且高院也驳回了特竑公司的再审申请。三、郑改珠授权委托书上有特竑公司的公章,郑改珠和我签的合同,而且我的岗位证书上有特竑公司的盖章,在城建局也有备案。四、虽然地方性法规废止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赔偿数额应该比现在还高。五、我在2011年3月已经入职,施工报告上有显示。六、我给特竑公司干过活,是特竑公司在推卸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4)清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2015)呼民五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2017)内01民终916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与特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且认定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判决特竑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生活费39632元,符合法律规定。特竑公司提出(2014)清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特竑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2019)内0103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已被本院(2019)内01民终4612号判决予以撤销,故特竑公司提出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审查属于特殊救济途径,是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经***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103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后,特竑公司未提出上诉,视为接受已一审判决结果,且该判决已履行完毕。现特竑公司申请再审,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特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宋 敏
审判员 杨利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