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 财保43号
申请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XX街XX街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国强、宁泽(实习),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9号灞桥区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范君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4577855.62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金旭路支行账号为102XXXXXXX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账号为60XXXXXXX的银行存款。
以上两项保全金额以4577855.6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莉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祖  贞
 
书  记  员       许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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