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0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晋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琴,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君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51274.04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案款500000元,案款500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502执10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寇鹏涛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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