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09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晋槐,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渤海湾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7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