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1630号
原告: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晋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革,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原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张兴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多禄,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杰,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胜男
书 记 员 孟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