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晋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额日登布鲁格,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2921民初101号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498965元,执行费59895元,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64989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商品房买卖信息,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
4、经查询,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立东
审 判 员 杨惠东
审 判 员 张朝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