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7民初4119号
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中的75288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在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中的75288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三年,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娜日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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