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商初字第42号
原告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02829-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贸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东路1号-建设路经源楼4楼。
法定代表人于清,董事长。
原告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