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伊金某某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民初446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伊金***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80028292T。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成年,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伊金***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乌云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倩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