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杰力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牛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深圳杰力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文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牛润,总经理。
被告:牛润,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杰力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牛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杰力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8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1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豫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