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03民初284号
原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3645537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牛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700767892024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阿拉腾街与多日纳路交汇处。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2.58元,减半收取13986.29元,由原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