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02民初2386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住所地锡林大街西段包商银行锡林郭勒分行。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34街坊4-1-402。
法定代表人牛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三利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牛润,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10号街坊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被告内蒙古恒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三利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牛润、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以传票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其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