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3民初2630号
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连鹏,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赤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51岁。
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4元,由原告赤峰天元电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振坤
人民陪审员窦颖征
人民陪审员唐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解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