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3民初7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飒,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