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017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3区小高层3号楼1单元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于建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飒,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