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21民初2137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飒,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计1626.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