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恒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执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民,懂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恒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恒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19)第359号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发出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3日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询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某不动产,我院对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 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