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粱三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执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地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路东、市府街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耿亮,男,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三女,女,汉族,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鄂商初字第2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还款义务:1、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该笔借款本金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按双签方到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被执行人***、**、梁三女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内蒙古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三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1180.0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5618.4元,共计271798.44元。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与此同时,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内蒙古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南召西路东宏盛新村酒店3、6、7、8、9层房产及所及土地使用权,并于2017年4月27日委托司法辅助办公室评估了上述抵押物,后评估公司以申请人不交评估费向本院递交了终止评估函,告知申请人后,本案申请人以支行暂不处置已查封的资产,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也不申请以物抵债,对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也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了终本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景全
审判员***
审判员杨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