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1财保452号之一
申请人达拉特旗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8月2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申请人**桃,女,汉,1962年4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达拉特旗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桃、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600万元,要求1、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万元);2、对被申请人**桃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320904852016000005)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拉特旗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万元);
二、对被申请人**桃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1财保452号
申请人达拉特旗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8月2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申请人**桃,女,汉,1962年4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达拉特旗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桃、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600万元,要求1、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达旗树林召镇耿盛小区十三套非住宅用房产权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桃位于达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2号住宅楼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320904852016000005)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拉特旗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达旗树林召镇耿盛小区十三套非住宅用房产权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桃位于达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2号住宅楼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