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恢3851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且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孟克
代理审判员杨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