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35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蒙古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万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个体。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耿盛小区耿盛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王爱召镇。
负责人:杜亮,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耿盛公司)、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爱召镇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终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是雇主,并让**向***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诉争工程的雇主是以***为首的项目部。该项目部挂靠于耿盛公司,向公司交管理费、负责垫付资金或材料、招揽工人提供劳务等一系列实际业务,**等民工是雇员。**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二)按照已查明的事故发生过程可确认,**只是雇佣民工完成施工,并不是本案赔偿主要责任人。(三)十个全覆盖工程是农村改造的多点工程,只要该施工点在王爱召镇范围内,就应认定在挂靠合同范围之内。原审以发生事故的施工点在金山圪旦村,不在德胜太村为由,否定更耿盛公司和***项目的挂靠关系,有违客观事实。(四)原审否定**与***为雇佣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电话联系并雇佣***到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德胜泰村干活。途中,**安排***换乘另一雇员**驾驶的三轮车。因**无证驾驶且处于醉酒状态,最终导致车辆侧翻、***受伤,**作为雇主或指示人对此应负有责任,故***有权向其主张相应权利。至于**主张本案真正的雇主是***所在项目部等,但在原审和再审审查期间**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武伟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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