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鑫通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鑫通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新城街泵站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02民初451号

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伊尔施街阿尔山市污水处理厂路南。

法定代表人:于占波,职务:经理。

被告:乌兰浩特鑫通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内接4号-2间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阿尔山新城街泵站工程项目部,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新城街**小区路东。

负责人:***,职务: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鑫通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新城街泵站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乌兰浩特鑫通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新城街泵站工程项目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