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宝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宝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惠民保字第19-2号
申请人***,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宝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贵,鄂尔多斯市宝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宝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鄂尔多斯市宝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鄂尔多斯市宝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
保全费23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