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2执保56号
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22。
法定代表人肖艳,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大街65号院23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昌华。
申请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昌华之间因签订的《借款备忘录》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9000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
代理审判员  连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