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22室。
法定代表人肖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大街65号院23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昌华。
被执行人吕昌华,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11号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昌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昌华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昌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昌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以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为基数,以月利率百分之二为标准,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为人民币十万八千三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昌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昌华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的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宏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昌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勇
审判员 苏向京
审判员 李京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