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100号

原告: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22室。

法定代表人:肖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峰。

原告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徐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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