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财保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申请人:安洋,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9211238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洋、***、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6110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其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若愚
书 记 员  李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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