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儒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781号
原告: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
法定代表人:宋莉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月,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朗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能伟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被告安能伟业公司未作答辩并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安能伟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上海朗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票据金额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日,原告从上海儒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张。票面金额分别为13万元和17万元。汇票出票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3月20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背书人分别为被告公司、广州本利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儒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原告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遭到拒付。安能伟业公司作为背书人之一,原告有权向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到期票据款项。
本院经审查,安能伟业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22室,但在该地址并无办公场所及人员。安能伟业公司自认其公司现在唯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诺德中心)3号楼7层806-808,该经营场所系安能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并向本院提交在北京市丰台区实际办公场所的外观照片、产权证书等予以证明。上海朗业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予认可,但称在起诉时并不清楚安能伟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何处,也不知安能伟业公司是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经营。
本院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安能伟业公司在门头沟区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我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安妮
书 记 员  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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