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86号
申请人: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6幢199室。
法定代表人:宋莉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22室。
法定代表人:肖艳,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恩济支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304748.33元。申请人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304748.33元。保险责任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担保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安能伟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恩济支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304748.33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44元,由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安妮
书 记 员  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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